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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贺江水污染事 污染“不怨我”与法不责权

目录:行业新闻星级:3星级人气:-发表时间:2013-07-16 17:2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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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 日前,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引起各方关注,广西贺州市(贺江上游)与广东省(贺江下游)交界断面水质镉超标1.9倍,铊超标2.14倍。按专家说法,此事件和去年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惊人的相似,可说这又是一次“悲剧重演”。

    据媒体报道,目前,事件处置已进入尾声。净水器“流域水质逐步恢复正常”,这主要靠河流稀释自净。7月9日,贺州市委对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5人予以停职处理,贺州市市长以书面形式向公众致歉;7月10日,贺州市出动500多名警力,与环保、国土等部门联合执法,较顺利地取缔了贺江上游新村河两岸的数十家非法选矿作坊;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彭清华在7月11日的一个会议上,称贺江水污染事件“性质非常严重”,这起事件要查批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。贺州追责,根据的是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办法》。康米尔Diercon户外滤水瓶二级阻尼设计
    今年6月,最高法公布、实施了两高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。两高的“解释”,降低了污染环境罪(含环境监管失职罪)的定罪量刑门槛。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中,至少有四项适用于贺州污染事件:1.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的;2.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;3.非法排放含重金属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、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;4.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等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的。
    贺江之所以发现重度污染,是大量死鱼现象和居民报告,警示了水质监测预警系统,故而有“死鱼比环境监测站可靠”的说法,这一点都不夸张。这种预警不见警、机构如虚设的现象,实际上是一种罪,给予“取缔”或“全免”待遇都不为过。因为,虚设的机构无所作为,实际上等于“自我取缔”了。而预警监测人员的麻木无为和“不敬业”,究其根源,还在于法不责人,人对法无畏。
事故发生后,地方政府反复强调,之所以无法彻底地取缔贺江上游沿河的非法采选矿企业,有历史原因,并强调执法力量不足。记者听到许多“诉苦”,诸如缺钱、缺人、交通不便、执法难等,总之,理由无非是“不怨我”、“不是我的错”。可是,需问,那究竟是谁的错呢?
    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,时任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,和记者曾一起到涉嫌排污的企业金城江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查看现场,他解释说,执法人员认为他们确实没有生产,所以造成环保部门长时间对这家企业违法生产监管不到位。而后来的调查发现,蓝群峰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的财物,才是企业常年逃避环保监管的真正原因。试问,有此一个纪检兼监察官员,需要多少投入、多少人员、多高的技术,方可奏效于环保监管?
    环保投入中存在“低效症”,买来环保设备“睡大觉”,或采购设备时做手脚导致环保检测数据失真。环保造假与机构、设备虚设,这并非个别现象,但这不是罪根。我国10年投入4万亿真金白银,却换不来天蓝水甜人安宁,何故?答案是:权力腐败,法不责权。
    当年6月8日,广西环保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的处置信息,文中竟称该事件“是我国镉污染事件处置史上的一个奇迹”。一场由死鱼“举报”才发现的生态危机,竟也能作为政绩炫耀的机会,这确实是个奇迹——神奇的腐朽。不惊人的腐败一直存在,不惊人的“忽悠执法”一直忽悠,断子孙后路的“历史问题”自然长期无解。
    有人问,究竟要多痛的教训,才能让这种惊人的相似不再重现?其实,经验教训的条目并不多,只不过权力腐败和法律虚设这两者而已。过去因此两端而多发环境悲剧,今后只要此“两贼”犹在,同样的环境悲剧,一定会一再重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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