污染事故频发形势严峻 终身追责留住绿水青山
终身问责制这是一把悬于官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,意味着无论其身在何地何职,一旦突发环境事件,都可对其追责。
日前,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《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》,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。该《条例》有助于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当地官员作为,避免其片面追求GDP而罔顾生态环境。
近年来,严峻的环境形势,高发的环境污染事故,从空气到山川,再到土壤、水质,多起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故,如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、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更是引发强烈关注。
在一些发达国家,环境公益诉讼体制蔚为成熟,司法体系较好地维护了公众权益,保护了青山绿水。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,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长期缺位,实践中频陷尴尬。这厢,人们的环境公益利益不断受到侵害,且有不断加重之态势,人们谈PM2.5色变;那厢,人们却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救助。尽管,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5条明确规定:“对污染环境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法律规定的机关、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,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细化措施,落实起来相当困难。
终身追责制对目前我国环境问题的滞后性对症下药。环境污染影响长远,但官员的任期却基本以5年为一个基本周期,因而,往往是上一任的项目导致的环境污染在下一任或下下任上才现形。终身问责制这是一把悬于官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,意味着无论其身在何地何职,一旦突发环境事件,都可对其追责。到底是片面追求GDP来搏“政绩”,还是兼顾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,想必有了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,天秤将倾向于后者。
留住绿水青山,蓝天白云,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手段来“护航”。珠海推出此《条例》,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,为保护生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。如能与完善官员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相结合,将发挥强烈的导向作用。
来源:深圳特区报
整理:净康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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